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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其母抵押舅妈房产骗取他人借款获刑
2014-10-22

    男子徐某伙同其母,使用伪造信息,以其舅妈的房产作抵押,骗取他人借款18万元。日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判决,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3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
  被告人徐某与陈某某系母子关系。2012年1月,徐某预谋利用其舅妈韩某某的房产骗取王某某钱款,并事先伪造了照片为陈某某(徐某之母)、身份信息为韩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2012年1月22日,徐某与陈某某至本市红桥区某花店内,用韩某某的房屋产权证及虚假的身份证件作抵押,由陈某某冒充韩某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骗取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2013年8月23日,被害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告人徐某、陈某某归案,其诈骗所得赃款均已被徐某挥霍。经鉴定,徐某在借款时交给王某某的姓名为韩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和户主为韩某某的《居民户口簿》簿册及首页套印的“天津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均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且履行完毕。同时,王某某将徐某用作抵押的房屋退还房主韩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均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徐某预谋、为犯罪制造条件,实行诈骗,处置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某配合实施诈骗,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积极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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