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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学生在校开窗被划残手腕 学校赔偿15万元
2014-08-22

    小学老师要求学生负责开关自己座位旁边的窗户,一名八岁学生在推开窗户时,由于玻璃破裂划伤手腕,导致九级伤残,近日,所在学校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学生医疗等费用15万元。
  八岁学生小王就读于某小学三年级,其班主任老师要求学生轮流值日打扫卫生并要求坐在窗户旁边的学生负责自己旁边的窗户的开关,小王的位置位于窗户旁边,因此每天都要负责开关窗户。2013年4月15日,小王一早来到学校,当用手推开窗户时,玻璃断裂,整块玻璃的碎片落下,小王的手腕被玻璃割伤经脉,经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等费用5万元左右。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小王的伤情为伤残九级。小王父母遂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
  学校认为,小王在开窗时,由于自己不小心,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己也存在过错,学校最多承担60%的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小王作为八岁的学生,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时其行为当由学校监管,其行为的后果也由学校承担。学校老师安排未成年学生负责开关窗户,其行为本身就不恰当,由此导致学生受伤,责任在于学校。因此学校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学校赔偿小王的全部损失共计15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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