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自2013年7月以来,通过网络购买计算机破解程序、M1卡、读卡器等制卡材料,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其住处,利用计算机程序破解正规市政交通一卡通中数据,对数据予以修改并复制,将M1卡伪造成市政交通一卡通,并于2013年10月18日将其中12张伪造一卡通卡片(每张面值人民币800元)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丘某,将其中12张卡一卡通卡片(每张面值人民币800元)以人民币7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被告人张某于同年12月30日被抓获,在其家中共查获伪造一卡通卡片500余张,卡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83131.6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又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7条、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两罪共罚。
8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时,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第15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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