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60岁的驾驶员未按规定提交身体证明,持“注销可恢复”状态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近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3月,郑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某脑颅损伤,神志不清,经鉴定王某为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决郑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
郑某向受害人家属赔款后,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均遭拒绝,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赔付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驾驶证的附页显示郑某应于2010年起每年6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而郑某实际在2012年4月才提交2011年的身体证明。由于事故发生在2012年3月,因此事故发生时,郑某不具有车辆驾驶资格。被告同时出具了车管所开具的证明,显示郑某确实未如期提供身体证明,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
郑某则表示,驾驶证的注销要经过公告,驾驶证反映的有效期是6年,且其没有收到过任何有关注销的通知,驾驶证附页里注明有效期至2012年5月。即便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也并非保单上载明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因郑某未按时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其驾驶证根据规定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郑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驾驶资格。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