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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在江夏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4-05-16
  中国法院网讯 (王田甜 毛慧 孟娟) 5月13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邓某等十二名被告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纳入入刑法后,湖北省法院审理的首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邓某、陈某与“许某” (另案处理)合谋通过给他人进行肾脏移植的方式出卖人体器官,被告人邓某负责购买手术器械、药品,并租赁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栗庙新村一处私房作为手术室,被告人陈某担任主刀医师实施肾脏移植手术,被告人彭某担任麻醉师,被告人姚某担任手术助手,被告人鲁某、耿某担任手术护士,负责手术准备和辅助工作,被告人张某、黄某、欧某通过互联网,介绍联络肾脏出卖者和肾脏植入者进行手术,被告人朱某租用车辆接送人员,被告人边某、潘某对手术后的肾脏出卖者进行看护。2012年底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邓某等人先后组织实施6次肾脏移植手术,每次收取17万元至36万元不等的费用,其中支付给肾脏出卖者3万余元,其余费用由各被告人分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等十二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刑事责任。

  邓某等十一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则作了无罪辩护。庭审从上午九时开始,持续4个多小时。中午十二时四十分,合议庭宣布案件庭审阶段结束,将依法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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