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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补位家庭监护很有必要
2015-06-01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呵护孩子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社会乃至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如何在办案中得到保护?嫌疑人被控制后,其家中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又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首次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未成年人。

  这八项措施,将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未成年人一揽子纳入司法保护范围,补位可能缺失的家庭监护,充分体现出司法温情,对呵护孩子健康成长很有必要。

  从法律规定看,司法保护对象扩围是法律精神的精准把握,不是承担了法定之外的责任,更不是“揽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见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保护,乃职责所系。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未成年人保护搭建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维保护框架,这些保护方式本就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而非孤立、彼此割裂的,否则势必影响法律的整体性和统一性,背离法治精神。

  从保护及时性看,特别对跟随父母异地生活学习的孩子,将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未成年人一揽子纳入司法保护范围更有必要,这些孩子的父母一旦违法犯罪被羁押,他们就会陷入无助的境地。尽管依照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可让村委会、祖父母等看护,但是由于其在异地,村委会、祖父母等也鞭长莫及,更令人担心的是,这些孩子的境况也不易被有关部门及时发现,进行相应保护。而人民检察机关作为具有批捕、公诉等职能的司法机关,则有机会第一时间发现这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干预举措。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如果家庭对孩子监护不到位、甚至缺失,由于缺乏家庭温暖和正确价值观的引导,这些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孩子,极易沾染上不良习惯,甚至被他人利用教唆从事违法犯罪,最终毁掉了孩子的一生。如果司法及时补位,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这些孩子误入歧途。

  不过,对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司法力量、资源毕竟有限,还需要学校、社会、国家相关保护制度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让每个孩子成长都能得到最高级别的保护。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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