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艺术品经纪人撰文指责收藏家伪造画作被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章侵害了潘其鎏等三原告的名誉,判令被告伍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潘其鎏诉称,其是林风眠弟子,与林风眠私交甚厚。其一家三口曾与林风眠长期共同生活,感情深厚。为示感谢,林风眠曾赠送大批画作、文史资料给潘家。2009年4月,香港苏富比春拍,林风眠油画《渔获》、《京剧人物》分别以高价拍出。这两幅画作的高价拍出,却将潘其鎏一家引入所谓林风眠“假画局”的争议。
此事源于2009年6月新疆画报《Hi Art》杂志中刊登的一篇伍劲撰写的题为《林风眠30年假画局》的文章。该文中,艺术品经纪人伍劲未经调查核实,毫无根据地断言藏家手中持有的林风眠作品并非真迹,指责潘其鎏及其妻子袁湘文、儿子潘文造假,并称出自潘家的林风眠作品是假画。
原告认为,涉案文章构成诽谤,侵害了三人的名誉、商业信誉和商品的声誉,要求伍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分别索赔360万元。
伍劲辩称,涉案文章是学术研究型文章,文中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仅是以陈述性和中立评论的方式引用各方表述,不存在侵犯名誉的事实。林风眠作品是市场上交易的商品,公众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伍劲认为潘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撰写评论文章的,文章反映的问题应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伍劲称涉案文章系学术研究文章,学术研究文章引用观点、论据更应为真实的,而不是杜撰或出处不明的。因此,伍劲在撰文前负有对相关陈述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在庭审中亦有举证证明文章真实性的义务。
原告所指涉案文章侵权内容,除林风眠文革期间毁画一节有相关文章佐证外,其余陈述均采用了“对此知情人另有解读”、“还有业者指出”、“据冯叶称”、“据知悉内情的人士透露”、“以我自己的经验”等不确定、没有依据的叙述方式。诉讼中,伍劲未能就其撰文前曾向“知情人”、“业者”、“冯叶”调查核实进行举证。文中提到林风眠说上海旧居中遗留的画稿数量有限且不完整、林潘断交系因林风眠得知潘其鎏移居美国后的造假行为、潘其鎏曾因造假事发给林风眠写悔过信、潘文造假能力更在其父之上的说法,均无有力证据佐证。而文章内容会给读者留下出自潘家的林风眠画作为伪作、潘家造假的印象,从而降低潘其鎏等人的社会评价,使其名誉受损。
法院同时认为,该案系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诉讼。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权,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目的是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不属于金钱之债,故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基于人格权受损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带有财产利益内容,目的在于弥补损失,不影响人格权行使的圆满状态,故应适用诉讼时效。涉案文章于2009年6月公开发表,传播广泛,且涉及潘家利益,而潘家至2012年4月首次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故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伍劲向潘其鎏等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驳回了潘其鎏三人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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