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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中院依法宣判汤达辉贪污挪用公款案
2015-05-05

   5月4日下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汤达辉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汤达辉有期徒刑五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汤达辉利用其担任祁门县祁山镇党委书记并兼任祁山镇高指所负责人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祁山镇高指所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共计人民币161040元,其中汤达辉个人所得6.13万元;挪用祁山镇高指所公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供他人经营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达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汤达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汤达辉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汤达辉涉案数额、归案后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未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以及检举他人非法行为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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