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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疲劳审讯的标准
2015-04-27

   司法实践中,对长时间、连续不断地疲劳审讯构成非法取证这一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讯问持续多长时间才能认定为疲劳审讯,目前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

  4月22日上午,教育部考试中心原副主任刘军谊因涉嫌受贿15万余元,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他当庭只认可收了4万元,并称部分有罪供述是疲劳审讯形成。审判长为此让反贪局办案人员出庭作证,最终认定没有疲劳审讯。

  然而,由此案出发,人们希望进一步明确疲劳审讯界定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司法实践中,对长时间、连续不断地疲劳审讯构成非法取证这一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但是讯问持续多长时间才能认定为疲劳审讯,目前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只规定了非羁押状态下讯问的时间限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且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个“必要的休息时间”是多长、如何来保障,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此外,羁押状态下的讯问能不能比照非羁押状态下讯问的时间限制,目前也无具体的规定。

  去年底,有媒体报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参与制定的《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接近尾声,禁止疲劳审讯将载入其中。舆论普遍认为禁止疲劳审讯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严惩犯罪与保障被告人人权,两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禁止疲劳审讯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明确,就会给司法人员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也会因为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带来争议,甚至给被告人认罪服法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也会因为界定不明确,而难以把握查处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点。

  要消除这些不利因素,唯有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使禁止疲劳审讯的标准清晰可见。

  当然,制定禁止疲劳审讯的界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因素,这无疑会有一定的复杂性。有学者曾建议羁押期间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期间至少应休息六小时,而且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这样规定虽然便于操作,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被讯问人个体的差异,构成疲劳审讯的标准也就会存在一定的区别,比如老弱病残人员被讯问时,就可能更容易陷入疲劳状态。如何制定科学的界定标准,考验着决策者的智慧。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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