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11-81825666 180-9885-952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京都文库
新闻中心
京都动态
最新业绩
典型案例
京都文库
法律指导
京都文化
京都文库 JINGDU library
律师讲解:离婚协议中五种无效的约定
作者: 许俊         业务领域: 民商事仲裁与诉讼         2016-03-08

 

  众所周知,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诉讼离婚;二是登记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很多夫妻采取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结束自己的婚姻关系,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离婚协议中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比如: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下面我将自己在实务工作中常见的几种无效约定简要说明一下。


  无效约定之一: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之二: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之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之四: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无效约定之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返回列表  
首页  |  关于京都  |  新闻中心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京都讲堂  |  京都刊物  |  招纳贤士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电话:0411-81825666 传真:0411-84801599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9层
邮箱:dalian@king-capital.com
Copyright © 2005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世创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