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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您打赢“离婚官司”之 --无过错方如何维权
作者: 许俊         业务领域: 民商事仲裁与诉讼         2015-08-27

    婚姻美满,家庭幸福应该是每个人对人生最美好的愿想。但往往有时事与愿违,导致家庭的破碎很多情况下双都有过错,但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走到尽头的也比比皆是。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家庭暴力、外遇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许多作为无过错方的一方,他们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身心的严重摧残,如何为这样的群体维权,如何在当前的婚姻法框架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结合实务中的经验,和大家谈谈无过错方维权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常见问题一:离婚过程中哪些情况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请求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条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由此可见,所以所谓的小三并不是损害赔偿的主体。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常见问题二:当事人何时应该提出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指的是离婚判决生效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而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如果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系因“第三者”导致离婚或者才发现家庭暴力导致伤势严重的,不能再起诉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常见问题三:家庭暴力如何界定且应当如何举证

    律师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离婚可以得到损害赔偿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配偶实施殴打等,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可见,通常的夫妻吵闹打架,受伤轻微的,不构成家庭暴力。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从行为次数、持续时间、伤情轻重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需要注意的是,遭遇家庭暴力侵害后,当事人要敢于张扬,使单位或者其他相应的组织能够确认其遭遇到家庭暴力的事实。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要求离婚但是却没有证据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之后不应该害怕.要抛弃"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应该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投诉或者报警,以确定对方打人的事实,对于伤情最好自己拍照,并保留相应的医院诊断证明,以便离婚的时候可以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和自己伤害程度的情况。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举证当事人可以提交报警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处罚单、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照片、录像等证据用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常见问题四: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有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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