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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作者:         业务领域: 民商事仲裁与诉讼         2015-07-23

京都法律资讯: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该解释部分规定需要进行及时修改。继而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亮点:

亮点一: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原“限制高消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限制,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难以统一界定;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均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

据此,此次修改首先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并对主文中涉及“高消费”的内容全部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亮点二: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人民法院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依法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各种方式的信用惩戒。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对此项内容予以明确,有利于两个司法解释在适用上的衔接。

亮点三: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严格限制的基础上,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律师点评:“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和律师头疼的问题,此次修改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是社会法治进步的趋势,也给律师操作执行业务增加了一丝信心,我们可以帮助当事人设计更全面的执行策略,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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